快速前往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桃補字第101號
原 告 周雅玲
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賴宣霖發支付命令,惟
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二十一萬六千零五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二千三百二十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五百元外,尚應補繳一千八百二十元。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8 日
桃園簡易庭法 官 李文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得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8 日
書記官 郭美儀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