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民事-TYEV,100,桃補,119,20110425,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桃補字第119號
原 告 臺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蔡明娟發支付命令,惟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二十萬三千四百六十九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二千二百一十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五百元外,尚應補繳一千七百一十元。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25 日
桃園簡易庭法 官 李文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得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25 日
書記官 郭美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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