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桃補字第39號
再審原告 姜美玉
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桃園縣陸光新城B 區管理委員會間再審之訴
事件,再審原告對本院99年度桃小字第1248號第一審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惟未據再審原告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六萬八千三百九十元,即再審原告因原確定判決廢棄之再審之利益,應繳再審裁判費一千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23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李文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23 日
書記官 郭美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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