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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桃補字第84號
原 告 廷尚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俊傑
上列原告與被告中華航空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27,172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630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23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江春瑩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24 日
書記官 李宜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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