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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桃小調字第82號
聲 請 人 江家文
法定代理人 范進軒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
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此一規定於調解程序準用之,同法第405條第3項亦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為起訴視為聲請調解之強制調解事件,相對人之主營業所設於苗栗縣頭份鎮○○里○○路1531號,此有公司登記資料查詢在卷可稽。
依民事訴訟第1條第1項之規定,本件應由臺灣苗栗地方法院管轄。
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後10日內向司法事務官聲明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1 日
桃園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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