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民事-TYEV,101,司桃簡調,88,20120313,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桃簡調字第88號
聲 請 人 陳專達
相 對 人 陳義春
上列聲請人因與陳義春間遷讓房屋,聲請更正錯誤,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判決須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似之顯然錯誤,法院始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第232條第1項規定甚明。

二、聲請人陳稱本院101 年度司桃簡調字第88號調解筆錄,未將同案號調解程序筆錄內相對人搬遷事宜協議條件第二點,記載於調解筆錄,顯有漏列之錯誤,並非顯然錯誤,聲請人聲請更正,不應准許。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232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13 日
桃園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黃曉玲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