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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桃簡調字第88號
聲 請 人 陳專達
相 對 人 陳義春
上列聲請人因與陳義春間遷讓房屋,聲請更正錯誤,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判決須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似之顯然錯誤,法院始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第232條第1項規定甚明。
二、聲請人陳稱本院101 年度司桃簡調字第88號調解筆錄,未將同案號調解程序筆錄內相對人搬遷事宜協議條件第二點,記載於調解筆錄,顯有漏列之錯誤,並非顯然錯誤,聲請人聲請更正,不應准許。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232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13 日
桃園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黃曉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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