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民事-TYEV,101,桃小,191,20120315,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 年度桃小字第191 號
法定代理人 邱正雄
訴訟代理人 諶鴻達
被 告 顏雅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時被告之住所地係在「新北市○○區○○里○○鄰○○街3 巷25號4 樓」,此有被告之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表1 份在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規定,本件應由被告住所所在地之法院即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15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商泰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0 日
書記官 簡鈴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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