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民事-TYEV,101,桃補,94,201203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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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桃補字第94號
原 告 林雪汝
林瑞成

楊俊賢

林沈鐵
江宗富
沈陳素貞
柯來香
徐永聰
王進賢
被 告 簡正旭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確認經界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原告對土地所有權並無爭執,僅在請求判定界址,其訴訟標的不能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以同法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十分之一定之,準此,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50,000 元,應繳裁判費17,335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期不繳,將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6 日
桃園簡易庭法 官 陳秋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郭美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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