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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 年度桃補字第99號
被 告 林佳洛
林鉅翔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9萬8,9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1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商泰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2 日
書記官 簡鈴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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