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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桃保險簡調字第87號
聲 請 人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新北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興華
代 理 人 張暐群
相 對 人 林翁月嬌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聲請調解之管轄法院,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同法第405條第3項定有明文。
又聲請人起訴請求相對人給付新台幣(下同)149,853 元,係屬同法第403條第1項第11款規定,應經法院調解之民事事件,依同法第424條第1項規定,本件起訴視為調解之聲請。
二、查本件侵權行為地發生於台北市內湖區民權東路6 段136 巷與120 巷3 弄口旁,另查本件被告住所地係位於台北市○○區○○○路○段000 巷0 弄00號,有相對人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第15條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
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7 日
桃園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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