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桃小調字第586號
聲 請 人 張修成
相 對 人 育勝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紘箖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聲請調解之管轄法院,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同法第405條第3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主營業所所在地係位於新北市○○區○○路○段居○巷0 弄00號,依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
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19 日
桃園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