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民事-TYEV,102,司桃小調,597,201311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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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桃小調字第597號
聲 請 人 葉維棠
相 對 人 黃祥哲
相 對 人 林宥里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因侵權行為涉訟者,得由行為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5條第1項、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此一規定於調解程序準用之,同法第405條第3項亦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原向本院聲請發支付命令請求相對人返還不當得利,而經本院受理在案。

惟查,本件相對人對聲請人之侵權行為地分別位於新北市新莊區幸福路及大陸地區等,並非位於桃園縣,此有聲請人所提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 年度易字第987 號刑事判決,在卷可稽。

另查,相對人之住所地分別位於新北市○○區○○街00號之6 五樓及新北市○○區○○路○段000 號3 樓,依民事訴訟法第15條第1項、第1條第1項及第28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

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1 日
桃園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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