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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桃簡聲字第105號
聲 請 人 寰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文正
代 理 人 李毓倫
相 對 人 張秀儀
上列當事人間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民法第97條之聲請公示送達事件,不知相對人之姓名時,由表意人住所地之法院管轄;
不知相對人之居所者,由相對人最後住所地之法院管轄;
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及第29條至第31條之規定,除別有規定外,於非訟事件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66條、第5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請求對相對人就意思表示為公示送達,而相對人行蹤不明,且於我國最後住所地位於新北市○○區○○路○段000 巷000 弄00號2 樓,業據本院依職權查詢相對人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佐,揆諸前開規定,本件相對人最後在我國之住所地既在新北市三峽區,自應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爰依職權將本件移轉該管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5 日
桃園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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