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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桃保險小字第5號
上 訴 人 許欽峻
被 上訴人 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兼好克彥
訴訟代理人 鍾信孝
龔芷儀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即上訴人之上訴利益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9,89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 元。
茲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亦未載明上訴聲明,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1條第1項第3款、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上開費用,並補正上訴聲明,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4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溫宗玲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4 日
書記官 邱志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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