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民事-TYEV,102,桃勞簡,17,201306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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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桃勞簡字第17號
原 告 余彥樺
被 告 台灣國宴開發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清泉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31,158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4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27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林涵雯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 日
書記官 陳智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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