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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桃勞簡字第23號
原 告 蘇士侑
被 告 連鴻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紅櫻
訴訟代理人 石涼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事件,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訂於民國103 年5 月29日下午2 時35分,在本院民事第四法庭開庭。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4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姚葦嵐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0 日
書記官 張妤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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