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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2年度桃小字第1044號
原 告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正昕
訴訟代理人 黃永漳
被 告 劉冠宏 原住桃園縣桃園市○○○街000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2 年10月2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叁萬叁仟壹佰玖拾捌元,及其中新臺幣叁萬貳仟壹佰貳拾玖元部分,自民國九十七年六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八九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壹佰伍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8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徐雍甯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8 日
書記官 陳智仁
計 算 書
項 目 金 額(新臺幣)
第一審裁判費 1,000元
公示送達登報費 150元
合 計 1,1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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