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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桃小字第1382號
上 訴 人 吳艷琴
訴訟代理人 李永順
被 上訴人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訴訟代理人 林進軍
劉遊燕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即上訴人之上訴利益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8,25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 元。
茲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上開費用,逾期未補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2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林姿秀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上訴利益部分,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抗告;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6 日
書記官 邱志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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