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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桃小字第261號
原 告 學承電腦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永祥
訴訟代理人 蔣文邦
蔡吉祥
被 告 姜嘉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被告在中華民國現無住所或住所不明者,以其在中華民國之居所,視為其住所;
無居所或居所不明者,以其在中華民國最後之住所,視為其住所;
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項、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現在我國之住、居所均不明,有個人戶籍資料(完整姓名)查詢結果表、退件信封在卷可佐,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2項 後段之規定,以其在我國最後之住所,視為其住所,本件被告在我國最後住所設在新北市永和區內,自應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
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14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曾名阜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14 日
書記官 張妤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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