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民事-TYEV,102,桃小,701,201306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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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桃小字第701號
原 告 蔡宗霖
被 告 蔡宜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0,000 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上開費用,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20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溫宗玲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20 日
書記官 邱志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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