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民事-TYEV,102,桃小,865,20131115,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2年度桃小字第865號
原 告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五湖
訴訟代理人 葉維杰
被 告 高陳美玲 原住桃園縣復興鄉○○村00鄰○○00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2 年11月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萬玖仟叁佰肆拾叁元,及自民國九十三年一月三十一日起至九十三年二月十二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暨自九十三年二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壹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15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徐雍甯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15 日
書記官 陳智仁
計 算 書
項 目 金 額(新臺幣)
第一審裁判費 1,000元
公示送達登報費 100元
合 計 1,1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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