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民事-TYEV,102,桃簡,1020,20140512,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桃簡字第1020號
原 告 張耀譽
被 告 徐天成
莊于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租金等事件,業經辯論終結,茲本案尚有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3 年6 月20日上午9 時30分,在本院桃園簡易庭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
另請被告提出書狀敘明是否已繳納系爭房屋之102 年度房屋稅?繳納金額若干?併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另請兩造陳報:兩造終止租約時,是否已就被告繳納之房屋稅餘款約定抵銷?約定抵銷之項目為何?是否如原告於102 年10月25日提出之「終止房屋租賃結算清償明細」所載?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2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林姿秀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5 日
書記官 邱志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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