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桃簡字第1118號
原 告 楊雅婷
訴訟代理人 呂瑞貞律師
被 告 風姿花傳健康事業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蔡正龍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葉志飛律師
林傳源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股權轉讓關係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三年六月二十五日上午十一時三十分整在本院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2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徐雍甯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5 日
書記官 陳智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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