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桃簡字第1182號
原 告 陳振哲
訴訟代理人 陳鄭權律師
何豐行律師
被 告 綠意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燈城
訴訟代理人 楊金順律師
複代理人 董家均律師
被 告 陳振賢
被 告 陳振徵
被 告 陳振聖
被 告 陳月娥
被 告 陳月鳳
被 告 陳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優先承買權存在等事件,業經辯論終結,茲本案尚有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3年6 月27日上午11時30分,在本院桃園簡易庭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5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林姿秀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6 日
書記官 邱志堅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