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民事-TYEV,102,桃簡,1221,2014060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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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桃簡字第1221號
上 訴 人 張明樺
被 上訴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訴訟代理人 劉韋伶
陳郁銘
陳致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即上訴人之上訴利益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64,581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305 元。
茲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亦未載明上訴聲明,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1條第1項第3款、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上開費用,並補正上訴聲明,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3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林姿秀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 1,000 元;
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6 日
書記官 邱志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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