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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桃簡字第1358號
原 告 陳美玉
被 告 李銓賀(原名:李智達)
訴訟代理人 高亘瑩律師
複代理人 陳逸融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業經言詞辯論終結,茲因本件尚有欠明瞭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3年7 月18日下午4 時30分,在本院桃園簡易庭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兩造本人均請到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13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林曉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13 日
書記官 施春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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