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民事-TYEV,102,桃簡,1359,201405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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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桃簡字第1359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訴訟代理人 陳致忠
游巧婷
被 告 鄭德林
訴訟代理人 杜瑞潣
鄭詠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業經辯論終結,茲本案尚有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3 年6 月12日上午9 時,在本院桃園簡易庭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
另請兩造於庭前先以書狀陳報下列事項:⑴被告於99年9 月14日(即毀諾而未繼續依債務協商協議書內容還款)之前,已清償新台幣128,436元部分,是否僅就實際清償原告債權之部分計算?抑或上揭金額為被告交付訴外人遠東銀行(即最大債權銀行)之總額?⑵被告給付上揭金額,係於何時、各給付若干元(每期給付18,000元或14,500元或每期金額不一致)?⑶若上揭金額係被告交付遠東銀行之還款總額,原告每期所得分配金額各為若干?⑷依債務協商協議書,原告之信用卡債權金額為82,426元,為何與原告提出之帳單日期94年11月10日(被告)客戶消費明細表顯示之債權金額164,360 元,及支付命令聲請狀所載之消費款40,202元,三者不一致?被告迄今積欠之消費本金究竟為若干?⑸承上,被告於99年9 月14日毀諾後,則其已清償之金額,原告係如何沖抵各期利息及消費本金?計算式為何?並請兩造就上揭陳報事項,一併提出相關證明文件,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0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林姿秀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0 日
書記官 邱志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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