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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桃簡字第156號
上 訴 人 李東霖
上列上訴人因本院102 年度桃簡字第156 號與被上訴人王美力間
請求返還借款事件,不服本院民國102 年5 月31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1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31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 日內逕向本庭補繳,逾期不補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28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張少威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 1,000 元;
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2 日
書記官 李宜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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