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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桃簡字第173號
原 告 竣美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冠至
訴訟代理人 林契名律師
被 告 浩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鄒永隆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102年4月17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本院前以被告主張損害賠償請求權與原告主張之貨款請求權互為抵銷,業據被告於另案對原告提起損害賠償之訴訟,是被告就原告有無損害賠償請求權存在,進而得與本件貨款給付請求權抵銷,乃係以另案101 年度訴字第2223號損害賠償事件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故認有停止本件訴訟程序之必要,而於民國102 年4 月17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
二、茲因被告主張之損害賠償請求權是否存在,且能否與原告主張之貨款請求權互為抵銷,本院應本於職權審判認定,爰依職權撤銷原裁定。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7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姚懿珊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7 日
書記官 詹于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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