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民事-TYEV,102,桃簡,189,20130620,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桃簡字第189號
聲 請 人
即 原 告 張蓓蕾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股東關係不存在事件,聲請人聲請選任特別代理人,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選任賴玄同(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原名賴明元)於本院一零二年度桃簡字第一八九號確認股東關係不存在事件,為被告碩昇企業有限公司之特別代理人。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伊對相對人即被告碩昇有限公司(下稱碩昇公司)所提起本院102 年度桃簡字第189 號確認股東關係不存在之訴訟事件,然於起訴前碩昇公司之法定代理人賴清坤業於民國100 年10月24日死亡,且碩昇公司董事僅有賴清坤一人,於其後亦未另行選任董事,已喪失訴訟行為之能力。

為免延遲訴訟,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1條第1項規定,聲請選任特別代理人等情。

二、按對於無訴訟能力人為訴訟行為,因其無法定代理人,或其法定代理人不能行代理權,恐致久延而受損害者,得聲請受訴法院之審判長,選任特別代理人。

民事訴訟法第51條第1項定有明文。

經查,碩昇公司之法定代理人賴清坤業於100年10月24日死亡,有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見本院卷第36頁)在卷可稽。

足認碩昇公司已喪失訴訟能力,本應由公司股東另行選任新任董事為碩昇公司之法定代理人。

然碩昇公司迄未另行選任,聲請人為免訴訟延遲,聲請為之選任特別代理人,自屬有據,應予准許。

本院審酌本件原告主張其因87年實施兩稅合一制之前,依據所得稅法第76條之1 規定,未分配盈餘累積超過資本額二分之一就要辦理強制歸戶,即財政部北區國稅局並將累積未分配盈餘強制歸戶到股東個人所得,之後即轉為個人營利所得,須繳交個人所得稅。

然因原告並非碩昇公司之股東,其遭財政部北區國稅局催繳稅款,致其權益受損,爰提起本訴等語。

而賴玄同為碩昇公司最大股東,出資額達150 萬元,且賴玄同為已故之法定代理人賴清坤之子,碩昇公司員工林阿仲於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100 年度偵續字第170 號亦稱碩昇公司實際之負責人為賴玄同等語,是賴玄同對於碩昇公司之經營自較他股東為暸解。

是本件訴訟由賴玄同對本事件確認股東關係不存在訴訟事件為應訴,應屬妥適等情,爰選任賴玄同於本件訴訟事件,為碩昇公司之特別代理人。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20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曾名阜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20 日
書記官 張妤凡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