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桃簡字第289號
上 訴 人 臺灣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即 清算人 邱勝理
上列上訴人因本院102 年度桃簡字第289 號與被上訴人吳淑真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不服本院民國102 年10月9 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 日內逕向本庭補繳,逾期不補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8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何宗霖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 1,000 元;
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12 日
書記官 李宜娟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