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民事-TYEV,102,桃簡,55,20130620,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桃簡字第55號
上 訴 人 徐瑞晃
徐淑津
被 上訴 人 長庚醫療財團法人附設桃園長庚護理之家
法定代理人 紀夙芬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給付醫療費用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2 年5 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47,396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62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 日內逕向本庭補繳,逾期不補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20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曾名阜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若有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
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20 日
書記官 張妤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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