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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桃簡字第736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訴訟代理人 劉德明
楊翊
被 告 林宜臻
徐鈵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訂於民國103年7 月15日上午10時0 分,在本院民事第四法庭開庭。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4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姚葦嵐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6 日
書記官 張妤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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