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民事-TYEV,102,桃簡,959,20131126,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桃簡字第959號
上 訴 人 黃家彰
被 上訴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訴訟代理人 游巧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即上訴人之上訴利益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10,486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780 元。
茲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亦未載明上訴聲明,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1條第1項第3款、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上開費用,並補正上訴聲明,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6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林姿秀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6 日
書記官 邱志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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