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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桃補字第394號
原 告 林坤銘
林崑江
原告因請求給付會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秦庠鈺發支付命令,惟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如附表所示之金額,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之裁判費亦如附表所示。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9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姚葦嵐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4 日
書記官 張妤凡
附表:
┌────┬───────┬──────┬───────┐
│原 告 │ 訴訟標的金額 │第一審裁判費│應補繳之裁判費│
│ │ (新臺幣) │ (新臺幣) │ (新臺幣) │
├────┼───────┼──────┼───────┤
│林坤銘 │ 407,500 │ 4,410 │ 3,910 │
├────┼───────┼──────┼───────┤
│林崑江 │ 377,500 │ 4,080 │ 3,58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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