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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桃小調字第260號
聲 請 人 甯穎梅
相 對 人 冠晴國際有限公司(Honey韓國精品女鞋)
法定代理人 林澤宏
上列當事人間消費爭議事件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調解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聲請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405條第3項準用同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依聲請人起訴狀之記載,相對人登記址設於台北市○○區○○路000 巷0 弄00號,有公司及分公司基本資料查詢明細在卷可稽,而綜觀聲請人起訴狀所載之事實及理由中,均未釋明本院具有管轄權之事由,並經相對人於103 年5 月23日具狀聲請移轉管轄,依民事訴訟法第405條第3項準用第2條第2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
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7 日
桃園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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