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民事-TYEV,103,司桃小調,260,20140527,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桃小調字第260號
聲 請 人 甯穎梅
相 對 人 冠晴國際有限公司(Honey韓國精品女鞋)
法定代理人 林澤宏
上列當事人間消費爭議事件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調解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聲請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405條第3項準用同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依聲請人起訴狀之記載,相對人登記址設於台北市○○區○○路000 巷0 弄00號,有公司及分公司基本資料查詢明細在卷可稽,而綜觀聲請人起訴狀所載之事實及理由中,均未釋明本院具有管轄權之事由,並經相對人於103 年5 月23日具狀聲請移轉管轄,依民事訴訟法第405條第3項準用第2條第2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

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7 日
桃園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