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民事-TYEV,103,司桃簡聲,96,2014101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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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桃簡聲字第96號
聲 請 人 彩力染整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慶福
相 對 人 蘇義雄
陳美琪
林榮珍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民法第97條之聲請公示送達事件,不知相對人之姓名時,由表意人住所地之法院管轄;

不知相對人之居所者,由相對人最後住所地之法院管轄,非訟事件法第66條定有明文。

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有明文規定。

此於非訟事件亦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5條亦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蘇義雄、陳美琪、林榮珍為公示送達,惟查相對人蘇義雄之戶籍地址為「新北市○○區○○路00巷00弄00號8 樓」,相對人陳美琪之戶籍地址為「新北市○○區○○街0 ○0 號3 樓」,相對人林榮珍之戶籍地址為「新北市○○區○○街00號」,有戶籍謄本在卷可稽,依上開規定,本件自應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提出聲請,顯係違誤。

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5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17 日
桃園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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