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民事-TYEV,103,司桃簡聲,98,201410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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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桃簡聲字第98號
聲 請 人 富泰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演堂
相 對 人 禾億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唯綱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如附件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整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9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對相對人設立地址以存證信函通知債權讓與及為抵銷之意思表示,經郵務機構以「招領逾期」為由退回,爰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並提出存證信函、退回信封及戶籍謄本為證,經本院函請桃園縣政府警察局八德分局訪查,據現住戶表示李唯綱(原名李世賢)未居住於上址,亦不知其之行蹤,有該分局於民國103 年9 月29日德警分刑字第0000000000號函附卷可稽,是本件公示送達之聲請,核與首揭法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16 日
桃園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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