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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桃保險小字第154號
原 告 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明洋
訴訟代理人 鄭捷
被 告 簡逸民
上列當事人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 萬3,000 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上開費用,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2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施函妤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 1,000 元;
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邱志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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