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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桃保險小字第57號
原 告 蘇黎世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林經
訴訟代理人 鍾宇全
被 告 李金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750 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上開費用,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2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林姿秀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6 日
書記官 邱志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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