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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03年度桃小字第1006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
訴訟代理人 李祥明
被 告 金琦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3 年12月2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柒仟參佰貳拾肆元,及其中新臺幣參萬伍仟零參拾柒元自民國九十五年四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周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七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貳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30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姚葦嵐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張妤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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