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民事-TYEV,103,桃小,1039,20150731,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桃小字第1039號
上 訴 人 芊盈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寶玲
訴訟代理人 鄧瑄瑋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易鋒機械工程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於民國104 年6 月24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 萬4,5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 元。
茲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上開費用,逾期未補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31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姚懿珊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5 日
書記官 陳智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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