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3年度桃小字第1059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訴訟代理人 陳建旻
被 告 楊明宇(原名楊世玄)
楊婷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3 年12月4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叁萬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壹佰伍拾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叁萬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26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施函妤
附表:
~iT40xo;
┌──┬─────┬─────────────┬─────────────┐
│編號│借據金額 │ 利 息 │ 違 約 金 │
│ │(新臺幣)├─────────┬───┼─────────────┤
│ │ │ 期間 │年利率│ 期間及利率 │
├──┼─────┼─────────┼───┼─────────────┤
│ 1 │ 3 萬元 │自102 年12月1 日起│1.83% │自民國103 年1 月1 日起至清│
│ │ │至103 年6 月26日止│ │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
│ │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
│ │ │自103 年6 月27日起│4.53% │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
│ │ │至103 年7 月9 日止│ │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
│ │ ├─────────┼───┤ │
│ │ │自103 年7 月10日起│4.48% │ │
│ │ │至清償日止 │ │ │
└──┴─────┴─────────┴───┴─────────────┘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26 日
書記官 邱志堅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三、民事訴訟法第471條第1項:(依同法第436條之32第2項規定於小額事件之上訴程序準用之)
上訴狀內未表明上訴理由者,上訴人應於提起上訴後二十日內,提出理由書於原第二審法院;
未提出者,毋庸命其補正,由原第二審法院以裁定駁回之。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