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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桃小字第1069號
原 告 邱寧貞
被 告 謝耀樟
訴訟代理人 張育祺律師
曾政祥律師
潘宜婕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萬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嗣本院以103 年度桃小字第1069號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 日內補繳上開費用,詎原告於民國103 年10月9 日收受裁定後,迄今仍未補繳上開費用,有本院桃園簡易庭送達證書、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及桃園簡易庭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各乙紙附卷足憑,揆諸前揭說明,本件起訴不合程式,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2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施函妤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邱志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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