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民事-TYEV,103,桃小,1156,20150831,3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桃小字第1156號
上 訴 人 怡富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嘉明
訴訟代理人 吳佩柔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伍春弟間請求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4 年7 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經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67,32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5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算5 日內逕向本院繳納,逾期不補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31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林曉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若有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
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施春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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