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民事-TYEV,103,桃小,1325,20141202,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桃小字第1325號
原 告 莊亮二
被 告 尤丁財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及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係以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提起本訴,而兩造就借款清償並未約定履行地。

又本件原告起訴時被告住所地為「新北市○○區○○路000 巷0 弄0 號4 樓」,此有被告之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表1 份在卷可稽,依同法第1條第1項規定,本件應由被告住所所在地之法院即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

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2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程欣儀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4 日
書記官 沈佳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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