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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桃小字第1335號
上 訴 人 呂紫吟
邱輝坤
被 上訴 人 縣府豪門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林敦和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4 年6 月4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分別如附表所示,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各如附表所示,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補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8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姚葦嵐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若有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
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1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0 日
書記官 張妤凡
附表:
┌────┬──────┬──────┐
│上訴人 │訴訟標的金額│應繳納裁判費│
│ │(新臺幣) │(新臺幣) │
├────┼──────┼──────┤
│呂紫吟 │ 17,050 元 │1,500 元 │
├────┼──────┼──────┤
│邱輝坤 │ 24,750 元 │1,500 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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