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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桃小字第1355號
原 告 游彥松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鈺惠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翌日起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並請原告向本院提出系爭支票之退票理由單影本)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8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林曉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8 日
書記官 施春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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