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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桃小字第1366號
原 告 SUNGPHA SAE LO(中文譯名禾仁)
被 告 溫勤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於本院101 年度訴字第359 號強盜案件刑事訴訟程序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103 年度附民字第134 號),嗣因上開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本院刑事庭即依原告聲請,將附帶民事訴訟部分裁定移送本院民事庭。
按附帶民事訴訟除本編有特別規定外,準用關於刑事訴訟之規定。
但經移送或發回、發交於民事庭後,應適用民事訴訟法;
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
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
第1項但書移送案件,應繳納訴訟費用,刑事訴訟法第490條、第503條第1 、3 項分別定有明文。
是原告應依上開規定繳納訴訟費用,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上開費用,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5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施函妤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 1,000 元;
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10 日
書記官 邱志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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