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民事-TYEV,103,桃小,1458,20141224,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桃小字第1458號
原 告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怡慧
被 告 王筱絹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前經原告聲請核發支付命令(本院103 年度司促字第27445 號),嗣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 萬1,842 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扣除原告已繳納聲請支付命令之裁判費500 元,尚應補繳500 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上開費用,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24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施函妤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 1,000 元;
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29 日
書記官 邱志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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